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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某通信工程公司为其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险,包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60万元。被保险人付某发生交通事故身故,交警认定其存在无证驾驶行为。无证驾驶是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免责情形,故保险公司拒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家属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针对的对象为投保人。对于本案中投保人的确定,本院认为,本案保险实际属于团体保险,系有别于通常俗称的“个人保险”的一种人身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员工投保团体保险。另外,根据原中国保监会[2005]62号《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父母)投保,由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证的一种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及有效证明并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的规定,不难看出,团体保险系由团体(用人单位)签订、支付保费的。综上,本院认定本案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应当为用人单位。
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送达了包含保险条款在内的保险合同,且上述保险条款中已使用加粗、加黑的显著标志提示了无证驾驶系免责事由,投保人亦在《回执》中签章确认“本投保人已知晓本保险合同上所列各项内容并确认无误”,故本院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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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21 11: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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