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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华网
新华社济南12月18日电(记者张钟仁)18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中乾贪污、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陈中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贪污、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责令退赔或上缴国库。
日照中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中乾利用担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采用虚列支出方式,骗取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公款共计25万余元。
2010年至2022年,被告人陈中乾利用担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公估业务、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15万余元,其中未遂300万元,获得孳息11.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中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中乾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陈中乾贪污罪具有自首情节,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部分受贿系未遂,同时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及孳息,并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对其贪污罪减轻处罚,对受贿罪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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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8 21: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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