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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安市能源局发布行政处罚,肥城白庄煤矿有限公司因存在2项违法行为,拟被罚款伍万元。
据了解,肥城白庄煤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鲁(泰)煤安罚﹝2023﹞058号;处罚机关为泰安市能源局,处罚类别为罚款,处罚决定日期为2023年11月23日。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该矿存在以下行为:1.矿井97采区回风巷测风站平均风速为3.29m/s,安装在此处的风速传感器显示平均风速为1.90m/s,误差大,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4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9703采煤工作面1#、5#、128#支架初撑力分别为18.4MPa、22.1MPa、22.3MPa,不符合《9703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液压支架初撑力不低于24MPa”的规定;9703采煤工作面32#、109#、127#支架未接实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项规定;9703采煤工作面中间巷超前支护4#、5#、6#单元支架片帮有网兜;运输巷10#风水管路处钢带变形严重有网兜,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主井提升机房检修期间工作人员离开,电气控制设备裸露未设置遮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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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5 12: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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