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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菏泽日报
近日,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为了适应城市交通发展新情况和停车需求新变化,加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1〕46号)等有关要求,制定了《菏泽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指标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新建住宅小区住宅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位
《规定》中提出,建设项目的范围包含牡丹区、鲁西新区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新建住宅小区住宅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位。新建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住宅小区应为访客配置临时机动车位
《规定》中要求,住宅小区应为访客配置临时机动车位,数量一般不低于居住户数的2%,临时机动车位不计入配建停车位数量。临时机动车位宜结合小区出入口布局于地面,同时应尽量减少对人行出入的干扰。不设置地上机动车车位的住宅小区,宜结合地下停车设施统筹布置。
新建住宅小区住宅配建停车设施应100%建设充电设施 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新建住宅小区住宅配建停车设施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办公楼、商业、酒店、旅馆、文化体育、旅游景点、医疗、学校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泊位比例不低于15%。国家、省、市或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规定》中明确建设项目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指标
《规定》中要求,住宅商品房与安置房每套配建机动车车位1.1个,非机动车车位2个;大型超市与商业中心每100㎡建筑面积配建1.1个机动车车位,2.5个非机动车位;专业市场与批发市场每100㎡建筑面积配建1个机动车车位,4个非机动车位;市级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每100㎡建筑面积配建1.5个机动车车位,2个非机动车位。
菏泽报业全媒体记者 姜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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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5 19: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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