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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高邮警方通报一起“老头乐”骑手被撞身亡销售商被判决赔偿8万多元的案件。
事故中的“老头乐”记者从警方获悉,2023年3月9日,安徽六安市男子陈某驾驶货车行至高邮市境内时,与前方同方向69岁老汉赵某驾驶的封闭式电动四轮车(俗称老年代步车、老头乐)尾部发生碰撞,致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员赵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陈某因对路况观察疏忽、未确保安全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因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死者赵某亲属作为原告,将封闭式电动四轮车销售商苏某告上法庭。高邮法院以产品质量纠纷立案受理,认定被告苏某以非机动车的名义向赵某销售机动车,未履行产品警示告知义务。经司法鉴定认定,赵某驾驶的封闭式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纯电动汽车类。法院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证明苏某在第一次被询问所销售的电动车相关情况时,陈述只知道是老年代步车,是电动车。第二次被询问时,陈述告知客户是代步车,接送小孩用,速度慢。对于年长者,一般不会告知需要驾驶证。苏某告知客户是老年代步车,没有说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事故现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邮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车辆经销商苏某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将封闭式电动四轮车作为非机动车购买使用。法庭近日判决车辆经销商苏某赔偿原告82033.8元。法院表示,非标封闭式电动三四轮车往往不符合国标,没有进入国家工信部目录公告,办理不了牌照,也投不了保险。普通消费者对该类车辆的性质、驾驶要求等缺乏明确认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通常会被交通管理部门界定为机动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未适当履行该义务将构成警示缺陷,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警方表示,非标电动三、四轮车大多属于机动车,销售商如果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责任。近年来,有关电动三四轮车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高邮的这起判决给驾驶人和经销商都提了醒:老年代步车固然方便,但对于交通参与者来说,安全才是最重要的;此外,商家如果对老年代步车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将可能如苏某一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警方正告,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登记后,取得行驶证,方可上路行驶。我国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国产机动车须列入《全国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方可登记上牌,很多老年代步车未申报列入公告,无法办理保险、上牌手续。广大市民应认清此类车辆存在的危害性,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如已购买,可到销售点要求退货,必要时可向销售地工商、质监部门寻求帮助,也可以向销售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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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8 06: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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