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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工人日报》(2023年12月01日 07版)
本报讯(记者邢生祥)日前,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进建立公租房诚信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加强公租房准入、使用和退出行为等环节中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明确界定失信行为,构建失信限制和守信激励机制,引导信用主体严格规范公租房准入、使用和退出行为,完善公租房信用体系建设。
据悉,青海申请使用公租房以及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为信用主体。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转户农牧民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申请公租房以及租赁补贴时,信用主体除按规定提供各项材料外还需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在公租房准入、使用和退出过程中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提供资料真实、可靠、完整,按要求执行相关程序和规定,违规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公开公示,伪造证件等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青海保障对象失信行为按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保障对象失信行为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先对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再依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对失信行为予以认定,对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行委)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失信行为的认定。
同时,青海着力构建失信限制和守信激励机制。信用主体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对其失信信息进行归集、公示、共享。信用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予以失信限制。各地在受理或实施住房保障相关业务时,查询业务对象的信用状况,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限制措施。对于连续3年无失信行为且符合守信激励行为条件的,各地可实施守信激励措施。
此外,青海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范信用修复程序,建立有利于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失信行为有效期届满,信用自动修复;鼓励具有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修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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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1 05: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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