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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东日报
□本报记者 贾丽娜
近日,家住海东市平安区先河东苑小区的刘先生遇到了一件闹心事,他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发现,自己的个人档案已丢失多年。
“本想着终于到了退休年龄可以好好享受晚年生活了,4月中旬我去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工作人员要求提供个人档案的原件,但我自己也不知道我的个人档案究竟在哪。”刘先生告诉记者,他最早在一家私企当了七八年的工人。之后,便来到朋友的公司上班,档案也交由朋友介绍的一名李姓工作人员保管。从那以后,刘先生再也没用过档案,也就没太留意档案的去处。
“我从没想过自己的档案会丢失,甚至还影响退休。”想起这么多年来没在意过自己档案的去处的刘先生,此刻懊恼了起来。
那么,像刘先生这种个人档案丢失并已无处找寻的情况,能否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呢?就此,记者向海东市平安区人才交流中心和市社会保险服务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走访。
“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能存放人事档案。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部、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才能存放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表示,企业职工档案,目前只有国有企业才能存放其职工档案,其他的民营企业、跨国公司、合资企业、个体经营单位等均不能存放职工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工作人员表示,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至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丢失的档案是否能补建呢?
工作人员表示,因保管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的,保管单位负有补建责任。如保管单位因历史原因被分立或合并的,由分立或合并后的企业承担补建责任;若保管单位注销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补建人事档案。
“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没有人事档案或档案丢失无法提供有效原始档案资料的人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只要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并符合我市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要求的,本人提出退休申请,可以按实际缴费年限办理手续、计算退休待遇。”工作人员介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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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08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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