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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欧阳进权)近日,省粮储局、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印发《福建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覆盖救灾物资计划、购置、储备、调拨、发放、使用、报废等全生命周期。
《管理办法》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救灾物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现有救灾物资品种和数量无法满足救灾需要时,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紧急采购需要的同时,保证采购质量。
救灾物资储备采取仓库储备为主,委托供应商(厂)家等相关单位代储为辅的方式。储备时实施入库验收制度,对新购置的物资进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的核对和质量抽检,合格方可入库。
对须报废的救灾物资,凭第三方有检测资质的专业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或相关证明,由承储单位向同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报废。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制度,列入部门年度预算,支出范围包括物资储备库运行维护,救灾物资维护、保养、回收、清洗、消毒、整理,物资短途装运费以及储备救灾物资所需设备购置等方面。(全文共4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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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7 08: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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