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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玉林日报
医生规培后辞职,被医院索赔28万元违约金
法院: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用,医院应退还多收取的24万元
★谢英洁 陈榕秋
陆川一名医生规培回来一年后就辞职,为此要向医院支付28万余元违约金。后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医院退还多收取的24万余元,并获支持。医院不服裁决,遂向法院起诉不予退还。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医院退还多收取的24万余元违约金。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医生规培回来一年后辞职,医院要求支付28万元违约金
陈某被某医院聘用为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期间,医院与他签订《医护人员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约定医院以委派培训的方式,派送陈某至自治区某三甲医院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年,培训协议约定:陈某培训结束后应为医院连续工作服务满8年(计96个月)。
培训期间,陈某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完成《医护人员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同时,医院向陈某报销培训期间的学费4.8万元。培训结束后,陈某返回医院上班。在脱岗培训期间,医院每月按时向陈某发放基本工资,并缴纳单位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然而,陈某因个人原因,向医院提交辞职申请。医院以违反服务期限约定为由,要求陈某支付辞职违约金28万余元,否则不予出具离职证明。为取得离职证明,陈某向医院支付辞职违约金28万余元,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之后,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以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不超出培训费用为由,请求退还其多交的违约金24万余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某的请求。医院不服该裁决,起诉至陆川县人民法院,请求不予退还多收取的违约金24万余元。
法院判决医院返还多收取的24万元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结合双方签订的《医护人员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约定的8年服务期(96个月),陈某培训期间医院支付培训费计4.8万元,陈某培训结束后继续上班,后其辞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陈某在医院处共服务12个月,尚余84个月的服务期,故陈某应支付给医院的违约金不得超过4.2万元(48000元÷96个月×84个月);而医院收取陈某违约金28万余元,违反法律规定多收取24万余元,医院请求不予退还多收取的违约金24万余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该医院不服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某医院签订《医护人员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约定,陈某应在培训结束后在医院服务满8年,但陈某未履行该约定,提前辞职,构成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双方签订的《医护人员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陈某违约后,虽然已按约定主动交纳了相应的违约金,但因该违约条款自始无效,陈某依法有权要求予以返还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违约金。某医院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为4.8万元,一审法院根据陈某未履行的合同期应分摊的违约金为4.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某医院收取陈某违约金28万余元,超出了法律规定,其应退还多收取的违约金24万余元给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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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9 18: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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