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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云南信息报
本报讯 记者李婧 近期,随着疫情防控措施的优化,消费者对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购买需求增加。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月21日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结果不作为新冠病毒感染的确诊依据。
消费者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时,要选择依法已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买。如需要网购,应选择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或经过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在未取得经营资质或无法提供经营主体信息的微信群、微信朋友圈、抖音、QQ等社交平台购买,不在个人手里转手购买。其他有合理使用需求的单位采购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须从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6840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范围的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购进。
购买时应选择包装完好和标识齐全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其包装应为中文标识,应标注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使用期限(失效日期)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编号等信息,并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产品注册证编号的真伪。
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后,需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示的储存条件储存。使用前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规范使用。检测时即开即用,成套使用,不同厂家的检测试剂卡和配套的样本保存液成分不同,不能交叉混用。
消费者在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时应当索要正规发票,并保留发票、订单、沟通记录等凭据,以便发生纠纷时合理维权。如发现购买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存在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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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2 08: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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