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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连云港日报
【案情】
2021年5月4日,原告颜某某至被告某猫宠物工作室消费,双方签订了《撸猫协议》。颜某某在消费时一只白猫跳至其腿上将其右腿划伤,事发后被告工作人员立即用碘伏为原告擦拭伤口。当时,颜某某的监护人要求被告为原告接种狂犬疫苗,而被告以该猫不携带狂犬病毒为由予以拒绝,后颜某某报警,警方到场后双方仍协商未果。当晚颜某某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该中心根据诊断情况对颜某某予以伤口处理并陆续注射冻干狂犬病疫苗Vero、狂犬球蛋白、破伤风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4支。后颜某某向被告索赔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猫宠物工作室饲养的猫将原告颜某某抓伤,其作为猫的饲养及管理人,应当对颜某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该损害是颜某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应当对颜某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某猫宠物工作室向原告颜某某支付赔偿款1673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点评】
“撸猫”作为一种新兴的消遣娱乐方式,近几年一经出现就备受宠物爱好者青睐,现已火遍各大城市。但是,轻松娱乐的背后,“撸猫”安全性如何保障,消费者被猫抓伤、咬伤后宠物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应当如何保护成为许多人关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某猫宠物工作室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有偿提供“撸猫”服务的经营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所饲养的宠物猫造成原告损害,法院据此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虽抗辩主张其饲养的宠物猫均已接种疫苗,不携带狂犬病毒,颜某某接种狂犬疫苗属于过度治疗,但宠物猫接种过疫苗不携带狂犬病毒不应等同于消费者无需接种狂犬疫苗,该情况应当由正规医院的医生依据专业知识予以判断,故法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未予采纳。仅仅花费数十元就可以享受到与动物相处的快乐,对于喜爱宠物的消费者来讲无疑是一笔“划算的买卖”,但是轻松愉悦背后,也一定要注重自身的健康与安全。消费此类服务时,消费者一定要有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撸猫”前确认商家是否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如发生受伤情形及时就医处理,并留存消费凭证、病历、医疗费发票、事发现场及受伤部位照片等证据,以便之后维权需要。而作为宠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者经营者,在提供“撸猫”服务时,一定要加强现场管理,约束宠物行为,完善警示标志,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防被抓咬,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宠物伤人给双方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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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5 11: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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