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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向一起诉前和解案件当事人发出了《履行义务告知书》,通过释法析理,督促该案当事人林某积极履行和解案款,该纠纷在执行前得到圆满解决。
据悉,林某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李某借款1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林某支付部分利息后,迟迟未能还清本金,李某催讨未果向大田县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立案时,工作人员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在征得原告李某的同意后移送诉前调解。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法院依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出具了调解书。
在双方协商确定的履行期限即将届满时,法院工作人员却通过回访了解到,林某以借条非其本人书写,此前已付利息应抵扣本金为由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核实情况后,法院立即向林某发出了《履行义务告知书》,要求其按照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及时履行义务,并告知其逾期不履行将要承担的相应不利后果。
经工作人员多次释明与督促下,林某认识到生效的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林某将欠款本金10000元全部交付给李某,自觉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
近年来,为进一步深化执源治理工作,大田县法院推进“立审执”一体化建设,通过落实流程监管、完善配套制度、强化督导问责等措施,完善告知、预警前置机制,发挥敦促、提醒功能,变被动为自动,变自动为主动,敦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2023年以来,大田县法院新收执行案件同比下降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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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2 2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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