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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国都市报
消费者花2万元订购衣柜
商家屡爽约不送货也不退全款
经查商家存欺诈行为,被判退1.9万元并三倍赔偿5.7万元
南国都市报3月15日讯(记者 陈栋 通讯员 任玥文 谢焕怡)付款了,商家却迟迟不送货安装;约定退款,商家也久久不予兑现……消费者怒了,向警方报警,一查原来商家收到货款后一直未向厂家下单。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被判返还预付款19000元并三倍赔偿。
消费者订购衣柜后
商家屡屡爽约不上门安装
2021年9月14日,消费者李某向在海口某建材商场展厅经营的某尼品牌家居订购定制衣柜,并支付货款20000元。某尼家居向李某出具《家居测量预订单》,备注“货款付完即下单,工期35-40天”。然而,某尼家居未在约定的工期内送货安装,李某多次询问安装进度,某尼家居均以疫情原因或等待择期安装等理由推脱。
2021年12月9日,李某向建材商场客服中心投诉。在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建材商场客服中心的介入下,李某先后两次与某尼家居达成调解,约定原预定合同终止,某尼家居向李某退款20000元。虽然约定好了退款日期,但是某尼家居屡屡爽约,仅退款1000元,其余款项迟迟没有到账。
因某尼家居未依约退还货款,李某向海口市城西派出所报警。经询问品牌方厂家,发现某尼家居在收取李某货款后未向厂家下单。故李某以某尼家居欺诈消费者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尼家居向其返还预付款19000元,并三倍赔偿,即57000元。
李某认为,海口某建材商场作为出租方,将展厅租赁给某尼家居,虽某尼家居已关闭经营,建材商场与某尼家居解除租赁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作为消费者,她选择在该建材商场的经营场所采购定制家具,也是出于对建材商场及品牌方商誉口碑的信任。故,李某请求品牌方和建材商场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被判进行三倍赔偿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李某支付货款后,某尼家具未告知李某实际情况,而以各种理由谎骗其货已到海口、准备安装。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某尼家居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提供约定商品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尼家居应向李某赔偿预付款的三倍损失即57000元。
关于李某主张品牌方、海口某建材商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某尼家居经营某然家居品牌,在接收李某预付款后未向品牌方订货,本案中不存在实际生产者,故李某主张品牌方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建材商场作为出租方,将展厅租赁给某尼家居用于经营。虽然某尼家居已关闭经营,建材商场已解除与某尼家居的租赁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之规定,李某有权向展厅出租方即海口某建材商场要求赔偿,建材商场应对某尼家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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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6 10: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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