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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日前,一则“买701号房交房变704业主怒嫌晦气”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据1月27日河南电视台《都市报道》栏目消息,2020年,刘女士在郑州市某楼盘买了一套房子。看房时,刘女士发现东户的采光比较好,但户号是704,她觉得不太吉利,最后买了西户的701。可就在交房的时候,西户的701又变成了704。
“房子还是合同约定的那套房子啊。”面对刘女士的愤怒和维权,该楼盘工作人员的这个解释能成立吗?
对老百姓来说,房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绝不仅仅是一个遮风挡雨的物理空间,往往还寄托着主人对美好生活的诸多精神寄托。正是出于这样的心理,刘女士宁愿放弃采光优越的东户而选择了西户的701。所以,面对“房号突变”这样的意外情况,刘女士的不满很容易得到理解和共情。买房图吉利是普通人的正常心态,并不违背公序良俗,这样的个性需求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而且,房号到底是701还是704,当然要以刘女士选房时的情况为准。刘女士当初买的是701,已经明确写到了合同里,售楼方应当全面、准确履行合同义务。售楼方单方变更房号,客观上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刘女士有权依法请求对方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此事还有一个特殊情况。据售楼方工作人员称,楼房的入户编号是以派出所户籍室编号为主的。如果房号的确是因为“派出所编号”这一行政行为而发生了变化,这对合同双方来说就很可能构成一种不可抗力,从而导致售楼方的违约责任被免除。当然这只是售楼方的说法,实际情况尚需进一步核实。而且,即便上述情况属实,对于刘女士的“房号需求”,售楼方仍需承担以下义务:第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90条规定,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也就是说,“派出所编号”的真实情况究竟如何?是否真的符合不可抗力的三要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证明义务在售楼方;如果不能证明,其仍需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出现上述情况,售楼方应当及时通知买房人,以减轻可能给刘女士造成的损失。而从报道情况看,刘女士是在交房时才发现房号变更,之前并未得到通知。第三,据售楼方工作人员表示,同一单元不同房子是存在差价的。如果刘女士的房子因为房号改变而发生市值上的减损,而售楼方因房号变化而卖了两次“701”的价格,则构成不当得利,她有权请求售楼方弥补自己的损失。
事实上,除了关注楼层、户型、朝向这些“硬件”,关心房号等“软件”,也已成为人们在购房时的普遍心态,而且不同人的需求各不相同,呈现出鲜明的个性化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对于房屋买卖双方来说,秉承诚信履约原则,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就成为有效兼顾不同购房人个性需求的最好方式。特别是对售楼方而言,充分满足不同购房者的个性化需求,对于“房号”这样可能产生影响房屋市值、牵动购房者个性需求的合同条款,拿出充分的重视和笃实履约的态度,也是其经营长远向好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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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9 05: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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