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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药品须许可证 消费者购买需仔细识别
前不久,某公司在某平台跨境购上购买了3盒境外药品KRRISTA POWER TABLETS(俗称伟哥),案涉药品包装盒及说明书均无中文标签,该公司购进后将案涉产品通过某社交软件销售给消费者,同时,该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属于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以及无证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对此,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对此,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提醒——
1、境外药品可通过海淘平台进行购买(即跨境直邮到消费者手中),但购买的境外药品不得再次转销售从中获利(即属于经营性行为);同理,境外医疗器械、化妆品也不得再次销售;
2、销售药品须先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才可销售,尤其要避免销售乙类OTC药品,因该类药品经常在市面上流通,很多商家会忽视该部分产品的属性,尤其是带有OTC字样的风油精、人丹、藿香正气水和云南白药等家庭常用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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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8-08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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