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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连云港日报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诈骗案
——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集团
2013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作为天津某民营医院的投资人、实际经营者、利益所得者,组织、领导医院员工陈某、魏某容、李某全等人(均另案处理),通过虚假宣传、虚开药方、虚增售药、虚假住院等手段空刷医保卡,长期实施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上述人员发展辛某莲等人(均另案处理)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又发展张某文、王某森等人(均另案处理)作为村级敛卡人或司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静海区等地进行宣传,以持医保卡到医院看病可以免费治病、免费接送、免费吃饭、免费住院以及出院时获赠药品或者现金等为噱头,吸引大量城乡医保持卡人到医院虚假诊治、住院,通过空刷医保卡方式骗取医保基金。该医院人员通过以上方式骗取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后相关职能的承接转为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共计1亿余元。刘某甲主要负责人事任免、虚假用药、病人筛选、财务审批、应付“医保检查”等工作,刘某乙主要负责药品采购、财务审批、虚假病历材料、应付“医保检查”等工作,刘某丙主要负责虚假宣传。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犯诈骗罪提起公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空刷医保卡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1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招募大量医护、工作人员、宣传人员实施犯罪,持续时间久、范围广、数额大、人员多,已形成犯罪集团。在犯罪集团中,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均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刘某甲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认定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犯诈骗罪,判处刘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刘某丙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刘某乙、刘某丙撤回上诉;驳回刘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徐某林诈骗案
——冒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骗取医保基金
2020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徐某林在其妻已去世的情况下,仍使用其妻子的医保卡,在安徽省颍上县人民医院购买16盒奥拉帕利片并报销费用,骗取医保基金12万余元。后将药品销售给他人,违法所得1.5万余元。徐某林主动投案,所骗取的医保基金已全额退赔。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林犯诈骗罪提起公诉。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林隐瞒真相,骗取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徐某林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认定徐某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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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9 14: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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