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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于洁
案情回顾
小朱在美食公司担任厨师多年,于2020年5月10日至6月8日休病假,后未再出勤,美食公司自5月10日后未支付工资。小朱于8月5日以拖欠病假期间工资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美食公司拒绝支付,认为小朱在病假到期后,未再履行请假手续,也未出勤上班,应当视为个人原因自动离职,双方已于6月9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判决美食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法官提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朱病假到期后虽未履行续假手续,但美食公司未通知小朱返岗,也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小朱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记录显示,于8月7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收,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在当日解除。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者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拖欠病假工资,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符合上述规定。
法官还提醒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要载明解除理由,即写明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并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解除通知要向用人单位送达,保存好送达凭证,以便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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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5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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