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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董洁
8月15日,青海省减灾委办公室、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青海省自然灾害成功预警避险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自然灾害成功预警避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其中个人最高奖励3万元。《暂行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青海省自然灾害多发频发,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全省共发生各类自然灾害544起,8个市州42县320乡镇95.2万人次受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12亿元,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近年来,青海坚持从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的工作理念,超前谋划、系统推进防灾减灾工作。在2022年“9·01”互助滑坡、2023年大通青山乡崩塌、黄家寨镇滑坡等自然灾害中,群测群防队员、灾害信息员和基层干部群众及时发现险情、报告险情、发出预警,为受威胁群众成功避险赢得了宝贵时间,发挥了关键作用。此次出台《暂行规定》,对于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防灾减灾工作,提升基层灾害防治能力,建立自灾害防范应对长效机制,避免或减轻灾害损失等具有积极作用。
《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奖励对象、奖项设置及奖励程序、经费来源、实施日期等。《暂行规定》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根据每起成功预警避险的灾情等级,省级设一、二、三等共三个奖励等级,采取发放奖金的方式,按照每次成功避免的可能因灾伤亡人数确定,并予以奖励。其中,个人最高奖励金额3万元、单位最高奖励5万元。
(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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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17 14: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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