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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将营造更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护航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条例》规定,市场准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市场准入壁垒问题排查和整改工作,健全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规划和产业政策,供应土地,实施公共数据开放,分配产能、能耗指标时,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标准或者条件。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不得违法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条件;不得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得对不同所有制的供应商、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等门槛。
《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保障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的条件。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依法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和混合所有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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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8 12: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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