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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云南日报
【案情】“法官你看,我家小孩整个背部都被文满了文身。”
“是小王自愿到我们店里文身的,他支付费用,我们提供服务,我们有什么责任?”
近期,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小王为未成年人,他于今年初到龙陵县城某美甲店对自己的背部、手臂进行文身,事后被父亲发现,在对小王进行批评教育后,小王和父亲将美甲店告上了法庭,要求美甲店对小王造成的健康损害进行赔偿并公开道歉。
【释法】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其中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案当事人小王虽是自主选择文身的,但出生于2007年2月的他在进行文身时还未满16周岁,为小王提供文身服务的美甲店也未对小王的年龄进行核实。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了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由美甲店负责对小王背部的文身进行清洗,小王和父亲撤回了起诉。(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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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10 1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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