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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罗静怡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必须把民族种业搞上去”“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用中国种子保障中国粮食安全”。知识产权是新质生产力中的关键要素,在推动种业创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知识产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是种业振兴和繁荣的重要保障,我们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为种业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建设。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积极探索不断优化适应植物新品种纠纷特点的审判机制改革,构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创新体系。一是加强种业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二是完善种业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技术事实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三是通过建立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公检法涉种子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之间的衔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积极探索种业保护领域制度创新,在种业创新高地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设立知识产权特区审判庭、司法保护联系点、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实践基地,构建集种业司法审判、服务保障、理论研究、田间实践职能为一体的多角度全方位工作机制,为种业科技企业提供精准司法服务,营造创新生态。
强化规则指引,释放案例效应。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审判经验和司法智慧的结晶,对于类案的办理起着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法律使用的作用,对于人们的行为起着价值引领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四年发布“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涌现出一批保障权利人利益的案例,其中扩展杂交种品种权的维权环节、对侵权行为从高适用惩罚性赔偿、结合育种遗传规律适时转移举证责任、明确玉米自交系亲本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等审判规则的建立,为权利人提供全链条保护,通过多元法律手段保护育种创新成果,传递了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保护、协同保护、有力保护的审判理念。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都蜜5号”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进一步阐明鉴定规则的适用条件、临时保护期纠纷合理费用的承担,权利人以该案生效判决为依据,与海南、新疆等地的一批甜瓜种植大户取得和解,促进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加强理论研究,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我国有着丰富的种质资源,需要加强对种质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完备的保护体系防止优秀种质资源流失,同时也要积极引入国外优秀的种质资源进入我国。要加强研究和探索与国际接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为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提供国际化司法保护。要通过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与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机衔接机制,促进种质资源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以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客体,以植物新品种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的研究为重点开展深入研究,加强制度和机制研究,积极应对全球种业发展在技术上规则上带来的新挑战,开展种质资源司法保护前沿问题的理论研究,推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融合。
发挥协同优势,构建种业大保护格局。高成本、高风险、长周期是植物品种知识产权维权所面临的现实障碍,激活更多的社会资源保障植物品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的有效运作。一是以品种权侵权、制售假劣、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为重点,开展种业维权打假联合专项行动。二是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加强线索的移交、审查起诉、案件审理、法律监督等职能和程序的协同配合。三是加强对社会关注程度高、法律适用争议大、具有示范效应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重大、疑难典型案件的沟通协调。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参与推进《知识产权“五合一”综合管理体制改革》案例,率先在全国推行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五合一”综合管理体制改革,入选第十六批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集成创新案例。
保护植物新品种,需要不断适应新情况充分发挥司法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通过有效司法保护,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者的信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种业振兴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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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7 09: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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