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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编辑同志:
我叔叔在工厂干活,工作中不慎受伤,工厂没有给他申报工伤,而是和他签了一份补偿协议,一次性补偿一笔钱,同时解除劳动关系。最近,我叔叔觉得补偿数额低于法定金额,如果申报工伤,可以拿到相应的工伤待遇。请问,我叔叔现在能否反悔,要求工厂给他申报工伤?
读者 李先生
李先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也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赔偿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对于自身法律权利的了解明显弱于用人单位,属于弱势且没有经验的一方。很多情形下,劳动者往往违背真实意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可以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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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3 06: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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