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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无故意行为,又无重大过失,雇主却要求死者的工友承担20万元补偿款,能否支持?近日,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驳回雇主诉讼请求。
案情显示,原告董某因购买树木需要,联系案外人黄某甲帮忙雇请树木油锯工和搬运工,工人劳动报酬以2000元打包给黄某甲,任其自行分配。
2022年3月18日,被告王某将一棵树木锯至可以拉倒后,五名工人合力用绳子将树木拉倒。过程中,受害人黄某乙因躲避不及时,被砸成重伤,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事发后,经综治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平台调解,原告董某与受害人黄某乙家属达成《死亡赔偿事宜协议》,协议约定补偿黄某乙57万元。协议达成后,原告董某认为,由于被告王某违反操作规程,安全措施不力,指挥不当,导致该事故发生,应承担57万元补偿款中20万元的相应责任,便将被告王某诉至阳新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及工友等六人均受原告董某雇请而与之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原告董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董某无法提供可证明被告王某有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受害人黄某伤亡的证据事实,故阳新法院对原告追偿被告20万元死亡补偿款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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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30 1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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