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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承租人违规拆建留隐患,食客就餐遇吊顶垮塌砸伤,侵权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12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件因同一场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依法判决某汤锅店所有权人、造成安全隐患的前承租人、现任经营者及物业公司分别按照各自过错大小,承担顾客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2022年8月6日晚,正在正常营业的某汤锅店内,天花板吊顶突然垮塌,不少砖头从吊顶处掉落砸伤了现场3名食客,其中袁某与郑某二人重伤,另一人轻伤。
袁某二人经医治后进行了伤情鉴定,袁某为双下肢肌力3级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属三级伤残、12根肋骨骨折属九级伤残,各项损失共计200余万元;郑某脾脏切除术后属八级伤残,胸5、7、11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属八级伤残,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属九级伤残,肺修补术后属十级伤残,各项损失共计80余万元。
后来,袁某、郑某二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所有权人任某、陈某,餐馆经营者朱某等,拆除共墙的前承租人付某和物业公司等连带赔偿其全部损失。一审判决后,两案多数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汤锅店房屋所有权人陈某、任某同意付某违规拆除共墙,改变了房屋结构,之后又将拆除了共墙、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给朱某等人用于经营汤锅店,因此导致袁某、郑某等人受伤,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连带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某汤锅店经营者朱某等人作为案涉房屋的使用人、受益人,其租赁案涉房屋时明知案涉两套房屋的共墙被拆除,却在装修时仅用金属条进行简单装饰,并未对共墙拆除后存在的安全隐患予以消除,导致屋顶横梁侧面砖块长时间没有共墙的承重而发生脱落,某汤锅店经营者朱某等人对案涉房屋存在管理过错,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袁某和郑某受伤,其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55%的赔偿责任。
某汤锅店房屋前承租人付某直接实施了拆除共墙的行为,未采取合理措施拆除完屋顶横梁侧面砖块,导致砖块没有共墙承重而产生安全隐患。其在交付给朱某等人时,也未尽到提示、提醒或说明义务。付某的行为与紧接其后的朱某装修行为共同导致屋顶横梁侧面砖块长时间缺乏共墙承重而脱落、坠落。按照“若无则不”(即如果没有a,那么就没有b)的事实因果关系归责公式,可以确定付某的行为与袁某和郑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付某应当承担20%侵权责任。
某汤锅店物业管理公司对案涉房屋的装修管理义务来源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而该物业公司收取了付某装修保证金及装修图纸后同意其对案涉房屋进行施工,在明知案涉两套房屋共墙被拆除的前提下,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便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其监管过失导致未能对案涉房屋的不当装修行为及时发现制止,最终导致袁某和郑某受伤,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该条中的“使用人”,包括侵权损害发生时的实际使用人和侵权损害发生前曾经的使用人。判断“使用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不在于事故发生时是否仍在使用,而在于其使用时有无过错及其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付某作为涉案房屋曾经的使用人,其拆除共墙的行为使得横梁侧面砖块失去支撑,最终砌砖脱落致袁某、郑某受伤,付某的不当装修行为构成使用过错,该过错和袁某、郑某的损害后果明显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陈莹 重庆五中院供图
编辑:邓晞责编:林祺,周尚斗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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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12-16 23: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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