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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程焕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日前印发关于《贵州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进一步规范贵州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过程中的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质量控制管理、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需要提交的资料、受理时限要求、职业病报告的要求、以及备案变更和撤销等有关内容。
根据《办法》,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的职业病诊断类别主要分为以下十大类: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2.职业性皮肤病;
3.职业性眼病;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5.职业性化学中毒;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8.职业性传染病;
9.职业性肿瘤;
10.其他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和诊断类别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及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3.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仪器、设备;
4.具有明确的质量管理部门和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副本复印件;
3.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技术人员情况表及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复印件;
4.职业病诊断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5.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工作人员任命文件;
6.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7.备案的职业病诊断项目清单;
8.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能力清单。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7日公布的《贵州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黔卫健发〔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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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9 00: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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