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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兰州日报
■以案释法
父母医疗费 子女应当平摊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义务。然而生活中,多个子女或“出钱”或“出力”的不同赡养方式,使得各赡养人之间因责任分担不均而产生矛盾。那么,金钱给付的物质赡养与照料陪伴的精神赡养真有孰重孰轻之分吗?
近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追偿权纠纷案件,这起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父母住院期间的费用是否应当由儿女平摊?
案情介绍: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王乙系姐弟媳关系。2022年原、被告父亲因生病住院,共计花费医药费28400元,该笔费用由原告支付。老人在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卧床三个月,一直由被告张乙、王乙夫妇二人陪护照料。原告张甲诉称,父亲住院期间实际花费28400元,该笔费用应由子女共同承担,要求法院判令弟弟、弟媳承担一半费用142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并非表现为单一的物质金钱形式,还表现为生活上的照料,生病期间的陪护等。每个子女的赡养能力不一样,尽赡养义务的方式也可以不同,子女在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支付比其他子女更多的医疗费用,也可以选择给予父母生活上的照顾等,这些都是其承担赡养义务的方式,并不存在其履行的赡养义务超出了其应当承担份额的问题。此案中,姐弟之间并未对老人医药费用的支出进行约定,且被告二人在老人生病期间尽了全部照料陪护义务,故原告无权向被告进行追偿,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包括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家庭成员应尊重、照顾被赡养人。被赡养人所需的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每个子女的经济条件、工作生活环境不同,尽赡养义务的方式及行为表现亦存在差异,不能简单的按照费用数额平均分配。
“幼则仰食父母,长者反哺双亲”。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更是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百善孝为先,论心亦论迹,善待父母,赡养父母,每个儿女责无旁贷。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 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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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2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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