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6月1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四川法院近五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出租车司机绕道行驶受到行政处罚不服,将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的案件,法院依法驳回了出租车司机的诉求。
杨某某是从业8年的专业出租汽车驾驶员。2018年12月5日凌晨,杨某某在四川一个机场出租车候客区搭载两名外地乘客前往某小区,合理路线里程约20公里。
杨某某在通过机场高速收费站后,才告知乘客自行选择行驶路线。乘客通过手机导航推荐的路线选择了行驶路线,杨某某按该导航路线将乘客搭载至目的地,行驶里程为35.8公里。
同日,乘客向辖区交通运输局投诉杨某某存在绕道行驶的行为。交通运输局经调查后认为,杨某某存在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2000元罚款,暂扣从业资格证十日。杨某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本案中涉案行程的合理路线里程约20公里,而杨某某实际行驶里程为35.8公里,已明显超出合理路线范围。
杨某某作为从业8年的出租车驾驶员,其对路线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外地乘客,其本应自行按合理路线行驶到达目的地,但其驾驶出租车径直驶入机场高速收费站后,在车辆高速行进时,才征求乘客选择路线的意见,此时乘客通过手机导航,无论选择哪条推荐路线均不属于“合理路线”范畴。杨某某的行为违背了出租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和优质服务的经营原则,实质上已构成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
某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依照《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据介绍,该案中,出租车司机未在乘客上车时即征求意见,而是在车辆驶入高速路收费站后,才建议由乘客选择手机导航路线,实质限缩了乘客对合理路线的选择权,属于新型的、隐蔽的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行为,不仅有违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操守和强制性法律规定,更有损于文明城市形象。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有效规范出租车驾驶员的行为,树立城市良好形象。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0 15:45:17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