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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北法制报
□贾伟
民法典在立法层面对于居住权的确认使得房屋上的权利种类更为多样化,居住权人能够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的设立具有解决困难群体住房不足问题,体现社会相互帮助、养老育幼精神等重要作用,但该新型权利也对传统的民事执行程序带来诸多考验。为此,笔者认为,应当积极完善与优化涉居住权的执行程序,在发挥居住权制度效能的基础上,解决强制执行难题。
笔者认为,目前涉居住权房屋在强制执行中面临主要的难题如下:首先,居住权的权利期限缺乏可预见性,不利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即使现行法律对居住权进行了诸如设立时需进行登记、不得转让或继承等限制,但其权利期限对于任何一方都是不可预测的。如果权利人没有约定居住权的届满期间,除了居住权人主动放弃居住权或死亡外,该权利一般在该处房屋被征收或灭失时才会消灭。其次,居住权给拍卖、变卖房屋的程序造成重大影响,执行时人们也会认为如果成为存在居住权房屋的买受人,在其行使所有权时会受到长期阻碍。而且,居住权人获得权利时往往采取无偿的方式,这意味着居住权人除了负担对房屋日常的维护费用外,无需支付房屋的重大维修费用等所有权人需要承担的费用,这无形中也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面对目前涉居住权执行难的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试提出自己的看法。首先,执行人员应当加强自身要求,在具体的案件执行中谨慎处理。目前,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较为原则化,而涉及居住权的相关问题往往争议复杂,关涉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必须慎之又慎。因此,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等方法,实现各方权利之平衡,不断完善相关执行救济制度,有效保障程序参与人各项权益不受公权力的不当侵害。其次,建议完善相关的法律或出台司法解释,缺乏明确指引不仅让居住权很少用于解决现代社会中出现的各类家庭纠纷问题,也使得许多涉居住权执行问题难以破解。再者,不能忽视司法实践中的发展,鼓励某些地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涉居住权执行程序的灵活运用,在实践中破解难题。
民法典增设居住权制度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对困难群体利益的保护,同时也对涉居住权不动产的执行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面对在执行实施与执行裁决中的实际问题,需要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汇集经验,不断探索解决方案,进一步完善我国居住权制度,有效破除居住权为房屋执行所带来的困境与挑战。
(作者单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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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4 10: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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