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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29.19元买30包方便面,买家收货后以“方便面碎了”为由申请售后退货退款,在与店铺客服联系过程中电商平台介入,买家成功退款6元后却一直未退货。某食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买家退还货款并赔偿误工费、材料费等合计539.77元。4月10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案件判决结果。判决生效后,买家王某向该公司支付了6元货款。
据了解,2023年7月,被告王某在某电商平台原告经营的店铺中购买了整箱方便面共30包,实付金额29.19元。王某签收快递后发现部分方便面碎了,拍摄视频后联系店铺客服,客服回复发送商品详情页的温馨提示,写明“因方便面属于易碎品,快递运输途中,容易挤压,不影响正常食用,介意的不要下单”,表示不接受以此为理由的仅退款或者补偿。王某表示方便面碎太多了,在王某与店铺客服联系退货退款过程中,电商平台介入,王某按照平台客服的指示操作“仅退款”,6元退款成功。
后来,店铺客服联系王某,要求王某退货退款或者不退货转款,王某回复已申请过一次售后,案涉交易无法再次申请售后,让店铺包运费其退货。在王某与店铺客服联系中,平台判定店铺客服在与消费者聊天时存在辱骂、蛮横等引起消费者不满的态度问题,将扣除27.77元补偿给王某。
法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电商平台达成了方便面买卖合意,被告向原告付款购买整箱方便面30包,双方形成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纠纷中,同意向被告王某退款6元的主体系平台,原、被告在该平台进行交易,视为同意遵守平台规则及管理方式和纠纷处理模式。客服平台依据其规则流程作出的相关决定,商家应当履行。
本案中,在货款6元已退还王某的情况下,王某亦应将碎了的方便面予以返还。原告主张的投诉罚款27.77 元,系平台对原告作出的处罚,系原告与平台之间基于双方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如若认为平台认定处理不当,需另行向平台主张权利。
综上,遂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案涉商品(碎了的方便面)通过邮寄到付方式退还原告,若被告王某不能退回上述物品,须支付原告6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向该公司支付了6元货款。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通讯员 沈静
编辑 张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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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0 2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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