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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左江日报
买了新能源汽车,物业不同意安装充电桩?
凭祥法院:物业公司应予以配合协助
凭祥讯 近日,凭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安装充电桩引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凭祥某小区业主程某于2021年8月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因所在小区没有新能源汽车专用充电桩,故程某想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一个。根据供电企业规定,申请安装个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需提交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为此,程某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但物业公司以该小区在设计建造时,没有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没有预埋充电桩线路以及涉及相邻车位业主、公共财产安全为由,拒绝了程某的请求。为此,程某于2022年10月起诉至凭祥法院。
凭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案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引发的纠纷,目前国家倡导绿色环保,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业主合理安装汽车充电桩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安装建设过程中应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对于安装中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等产生影响,应由相关部门或者专业人员现场勘查后进行判断。此外,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时因布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故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程某出具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并在后续安装过程中予以配合、协助。
审理结束后,法院立即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物业公司积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配合、协助业主安装充电桩,但物业公司仍拒不履行。承办人多次联络物业公司负责人,向其释法说理,讲明拒不履行的要害。最终,在法院协调下,供电企业对程某安装充电桩的申请予以批准。安装过程中,承办人还通知双方到场进一步协商,针对现场安装出现的问题及时指出、纠正,最终充电桩得以顺利安装。(孙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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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6 10: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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