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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自强通讯员娄雅灵鲍福玉
6月8日,青岛海事法院联合多部门召开“世界海洋日”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度十大案例、“海洋渔业司法执法协作联动机制阶段性成果”等。据介绍,联动机制建立以后,在青岛海事法院的严格审查下,最近两年来,伏季休渔期间只有12艘违法作业渔船被扣押,相比之前大批通过虚假诉讼,寻求海事法院异地扣押的渔船数减少了90%。
2023年6月8日是第十五个“世界海洋日”。当天上午,青岛海事法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召开“世界海洋日”新闻发布会。青岛海事法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共同发布了《关于建立多元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协作纪要》。随后,青岛海事法院与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发布“海洋渔业司法执法协作联动机制阶段性成果”。“2021年之前,每年伏季休渔期间,都会有一批渔船通过虚假诉讼,寻求海事法院异地扣押,利用监管空白违法出海生产。”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党委书记、局长鲁波表示,2021年4月28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与青岛海事法院签署《海洋渔业司法执法协作联动机制》,联动机制建立以后,在青岛海事法院的严格审查下,最近两年来,伏季休渔期间只有12艘违法作业渔船被扣押,相比之前数量减少了90%。
最后,青岛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俊文通报了“提炼海事裁判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等十大事例及“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丁某某、韩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等十大案例。
下一步,青岛海事法院将深入把握新时代海事司法的职能定位,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功能与服务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经济功能有机结合,全力服务保障我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海事司法力量。
相关链接:青岛海事法院发布的部分审判案例
休渔期违法捕捞鱼4000余斤,两被告被要求增殖放流鱼苗20余万尾
为谋取非法利益,日照渔民丁某某于夏季休渔期内在日照近海禁渔区以下流网的方式实施违法捕捞,共捕获鲅鱼、鲐鲅鱼及其他杂鱼4000余斤。韩某在明知丁某某的渔获系非法捕捞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买卖,两人的行为影响了海洋渔业资源的正常生产繁殖和生殖群体的补充,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了损害,破坏了海洋生态。日照市检察机关对两人违法行为的损害后果进行鉴定并在确定损失后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渔业资源生态损害恢复费用186917元或增殖放流相应规格的鱼类。
经青岛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两被告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6月-10月期间,由检察机关、海洋渔业部门监督,两被告在日照近海海域采用放流全长大于40毫米的苗种233464尾的增殖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和渔业资源。如不能增殖放流,则承担海洋渔业资源生态损害恢复费用186917元,两被告承担鉴定费2588元。
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英国某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0年7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自巴西购买68599.91吨巴西大豆,由“TALIMEN”轮(“塔利门”轮)承运。2020年9月5日,“塔利门”轮在日照港开始卸货,卸载期间,收货人发现案涉货物遭受热损霉变,经第三方检验,发现货物受损系由于船方管货不当所致。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赔付被保险人该进出口公司人民币725万元并取得代位求偿权。随后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9月30日,青岛海事法院立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提单相关争议应提交伦敦仲裁,请求依法驳回起诉。随后,青岛海事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二审依法维持原裁定。
2021年12月15日,被告又向英国高等法院英格兰和威尔士商事与财产法院商事法庭申请“塔利门”轮禁诉令,2022年1月21日雅各布斯法官签发了CL-2021-000734号禁诉令,禁止原告继续进行在青岛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除在伦敦仲裁庭外,原告不得就因以“塔利门”轮船东和船长名义于2020年7月2日就68599.91吨散装巴西大豆签发的两份提单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提起任何民事或其他诉讼。
随后,青岛海事法院于2022年6月、8月、9月多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抗辩称,一是涉案货物并未发生所称热损,因为货物的热损粒符合巴西标准的要求、温度未出现异常、色泽和气味正常以及加工成品豆油的酸值和豆粕的蛋白质氢氧化钾溶解度正常,所称热损是由于中国国家标准和巴西标准对热损粒的定义不同所造成的。二是对存在热损这种情况被告予以否认,并表示即便存在热损,也是由于船载大豆的固有缺陷造成的,与被告的管货措施无关,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责任。“塔利门”轮船员在整个航程中已经尽职尽责地对货物进行保管和照料,符合散装大豆运输的行业实践,不存在过失。被告对大豆的固有缺陷及迟延卸货所致的损失没有过错,有权援引上述中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免除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三是原告委托的青岛大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对货损金额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作为认定货物损失的依据。
审理过程中,法庭准许被告申请的英国专家证人科学家NicholasPCrouch以远程视频方式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整个庭审跨越了半个地球,并全程网上直播,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为案件事实查明鉴定了基础。
四次庭审中,原被告委托的两位中方鉴定人和被告委托的一位中方航海专家、一位外方大豆专家均出庭作证,耗时四个工作日,四位专家从大豆本身品质是否适合海上运输要求、船方责任期间的通风措施是否得当、收货人目的港迟延卸货对货损发生的影响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论述,使原被告双方可以充分问询、阐述诉辩主张,合议庭组成人员全程完整倾听,平等给予中外双方当事人充分、完整的陈述权利,为查明事实、厘清责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庭审结束后,承办人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辩理,对四位专家关于影响货损的三个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论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过多轮背靠背的沟通,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青岛海事法院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1)鲁72民初198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同意接受人民币438万元作为原告索赔及被告在英国法院提起的CL-2021-000734号禁诉令的全部和最终的解决方案,包括利息和费用。
长岛某水产公司诉BF某船舶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0年10月3日,BF某船舶公司(以下简称BF公司)所属的“BFMAHIA”轮进入长岛某水产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经营的养殖海域造成其养殖的鲍鱼、牡蛎及扇贝等养殖物受到损害。事发后,水产公司报告了当地海事部门,并委托评估公司对其养殖损失情况进行了评估。BF公司亦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了损失评估。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因此而产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海事部门在事发后现场勘查并作出的调查报告可以认定,BF公司所属的“BFMAHIA”轮进入了水产公司的养殖区,存在侵害水产公司诉称的养殖区的侵权行为,且“BFMAHIA”轮在航行中疏忽未尽到注意义务,BF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对其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法院调取的船舶轨迹亦可以发现,在“BFMAHIA”轮进入涉案养殖区前有他船进入部分本案争议的养殖区,水产公司不能证明案外船舶对该部分养殖区的损害比例或证明其已于本案船舶进入该部分养殖区前对案外船舶造成的损害恢复原状,即不能证明该部分养殖区的损害结果与本案船舶进入养殖区的行为全部存在因果关系,故BF公司仅应在其认可范围内对该部分养殖区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水产公司的损失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水产公司对其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的养殖区内损失有权主张养殖收益以及受损养殖区整修、清理、恢复养殖设施的费用,同时还应扣除生产中止后无需继续投入的费用;对于未取得前述两证的养殖区,养殖户无权获得养殖收益,但其投入到海区的苗种及养殖物资为其所有,在其物权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关于损失数额,双方均提交了损失评估报告,虽然双方对对方的报告均有异议,但均未提供否定报告效力的充足理由与证据,法院结合全部在卷证据,对于两份结论不同的报告分别采信了合理部分,并作为认定损失数额的依据,最终判决BF公司向水产公司赔偿养殖损失28772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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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08 23: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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