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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许泽祯 李凯强
案情
李某某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撞到刘某某,导致刘某某腿骨骨折,因李某某与刘某某认识,二人经过商议,谎称刘某某是自己骑车不慎摔伤,遂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通过医保报销结算获得1.2万元。
分歧
本案定性为诈骗罪不存在分歧意见,但关于医疗保险基金是否属于医疗款物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中的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属于医疗款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医疗保险基金属于社会保险基金,不属于医疗款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医保基金性质是社会保险基金,其构成是个人缴纳一部分、国家统筹另一部分。虽然医保基金具有法定性、非营利性、普遍性等特征,但从本质上讲,医保基金的用途不具有社会救助性质,只是一种保险的品种,医保基金的使用时间、频次都不是特定的,不具有“特定款物”的形式特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批复》中,认定医疗保险基金属于贪污罪中的“特定款物”。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诈骗案件中的医疗保险基金是否属于医疗款物作出明确解释。医疗保险基金属于社会保险基金,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性质有本质的区别,救灾、抢险等款物的发放对象是生活困难的群体,特定款物的使用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关乎灾害扩大、公民生活健康和公共安全,其产生的危险和危害具有广泛性、不可控的特征。而此诈骗案中的医保基金不能直接对被害人造成危害后果,如参考该解释将保险基金认定为医疗款物,则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有刑法扩大性的倾向。
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即“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和“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他亲友财物的”均被归入可降低“数额较大”标准的50%确定情形。由此可以得知,降低认罪标准的原因是盗窃这些物品具有现实的紧迫性,给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当严重。此诈骗案中的涉案医保基金不具有紧迫性特征,因此也不宜参考此司法解释将医保基金认定为医疗款物。
据《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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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4 05: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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