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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北法制报
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六旬老太拿到被扶养人生活费
□万永强孙泽坤
“检察官真是为我们老百姓办实事啊,我终于拿到了被扶养人生活费,非常感谢检察官……”近日,邱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对一申请被扶养人生活费案件当事人张巧云(化名)进行回访时,她激动地说。
2015年6月10日下午,张巧云的儿子闫方(化名)在自家养鸭棚处干活儿时,不幸触电死亡。经公安机关勘查,该鸭棚西侧空地上方的高压电线距离地面高度不符合电力行业标准有关规定。
悲痛万分的张巧云处理完儿子后事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张巧云等原告因闫方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但以闫方死亡时原告张巧云不满60周岁为由,驳回她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张巧云难以接受不能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结果。为此,她申请再审,因没有新证据等原因,同样又遭到驳回。
之后,张巧云在旁人的指导下走进邱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该院办案检察官受理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审查原审卷宗材料和张巧云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发现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儿子死亡时张巧云是否满60周岁。办案检察官通过与张巧云沟通,了解到张巧云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有误,而事实上,事发时,张巧云已满60周岁。为了充分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检察人员告知张巧云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后经公安机关认真核实,张巧云的出生日期得到了依法更正。
办案检察官据此认为,该案新证据能够证明张巧云在事发时已满60周岁,遂提请检委会进行讨论,形成一致决议后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2021年7月,法院召开审委会对该案是否再审进行讨论,邱县检察院检察长李艳涛列席此次审委会并发表了监督意见。经法院审委会讨论,认为此案出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再审。11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供电公司一次性支付张巧云1.2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前不久,张巧云终于拿到了1.2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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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4 09: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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