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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贵州省民政厅正式印发《贵州省省级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共八章,对“省级慈善组织”“重大事项”等核心概念作出界定,细化七大类须报告情形,量化审批门槛,明确“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备时限,并建立“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双轨流程,进一步推动我省慈善领域监管标准化、闭环化。
《指引》明确,凡在贵州省民政厅登记认定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举办参会200人及以上或拟邀副省级以上领导出席的活动,单笔捐赠或项目支出超100万元、占上年度捐赠总收入1/5且超过10万元,以及项目周期跨越3年的,均在报告之列。换届、调整负责人、与境外组织合作、涉诉涉访、安全事故等亦须同步报备。
《指引》要求,报告材料时,100万元以上项目须提供3名外部专家书面评审意见;负责人变动须附无犯罪记录证明、征信报告、纪检审查意见;境外捐赠须提交合法性、资金来源及外事审批全套资料。所有扫描件须加盖机构公章,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保存期不得少于事项结束后5年。
《指引》明确,慈善组织不能参加以下活动:冒用行政机关名义开展活动或宣传,虚假宣传活动信息,强制他人参加,经费来源及会计核算不符合国家规定。
《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龙
编辑 骆航念
二审 李劼
三审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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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10-12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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