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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公益诉讼案立案,并对制售假药人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3月15日,最高检发布“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强等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案情显示,2017年2月至2020年8月,李某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张某朋在河南省宜阳县香鹿山镇生产名为“蚁力神”“植物伟哥”等20种药品,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销售,使用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收取销售款共计人民币429.45万元。沈某珍通过网络平台,从李某强等人处购买“蚁力神”“植物伟哥”等41种药品,在互联网平台上对外销售,通过网络转账等方式收取销售款共计7.15万元。经鉴定,上述药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应按假药论处。
最高检介绍,2019年5月,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鄂城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药品监管相关公益受损线索后,经上级检察院指定,于同月9日对鄂州市、鄂城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药品监管职责进行行政公益诉讼案立案,并于同月15日,向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对全市成人用品销售店全面排查,并在此过程中向鄂州市公安机关移送生产销售假药刑事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移送线索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地地域管辖原则立案侦查,并通过追溯上游犯罪,成功侦办了受害消费者遍及全国多个省份的李某强等3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0年12月,鄂州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鄂城区检察院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经公告,无适格主体就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6月1日,鄂城区检察院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强、张某朋、沈某珍等生产商、零售商分别按销售价3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共1309.81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2022年3月1日,鄂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同年3月10日,鄂城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李某强等三人十一年三个月、五年、一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李某强等人以量刑过重、罚金和惩罚性赔偿金过高为由提起上诉。同年8月5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违法行为人制造假药,并利用网络进行销售,数量多、范围广、获利大,严重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等多种职能手段,探索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双向互动的办案模式,提升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执法、司法保护合力,充分发挥了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威慑效果和司法指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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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5 22: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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