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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来了福建漳州诏安县梅岭镇政府对虾塘养殖户的抄家捞虾前情与后续:
前情一:
首先养殖户称池塘里面的养殖虾有一万多斤价值35万元左右,被镇政府强行放水捞虾,镇政府林副书记在接受采访时候称由相关人员处理,当时是不知去向的。
后续一:
此事上了热搜以后,记者又再次采访林副书记,林副书记称镇政府把清抄的虾卖掉了,数量大概是4300多斤,按照每斤14元至15元卖的,一共卖了6万1千元,称会把这6万1千元退还给养殖村民。
当事人一:
养殖户称极其的不合理,养殖的虾是10条到16条一斤的虾,按照市场价是在30元至35元之间的,波动也应该是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不可能从35元一斤变成15元一斤。
作者:
镇政府和养殖户各执一词,当时清空虾塘的时候养殖户是被强行带走的且被收走了手机,整个捞虾过程都是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并无当事人和第三方监督,所以这个虾到底是一万多斤还是4300多斤无法证实。
而后镇政府称会请第三方进行评估,该虾的案值到底是6万元还是35万元,评估完了如果确实存在差价,镇政府将予以弥补。
问题在这里,前情作者也说过了,镇政府是没有强制执法权的,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只有县一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有执法权,所以由镇政府牵头的该次抄家执法行为不合法,既无法院判决书也无强制执行书,抄虾卖虾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双方所说的差价一边是35万元一边是6万元差距很大,将近29万元的差价,如果真的评估以后镇政府绝对不能拿公款去退赔,因为本身这就是违法行为。
前情二:
镇政府以执法的名义强行对养殖户进行抄家,在无当事人的情况下私自把养殖户的生产工具和私人生活用品全部查抄搬至村委会院内暂放,可养殖户在事后却取不回自己的生产工具和私人物品。
后续二:
镇政府林副书记称,这可能是我们的执法人员在搬走管理生产用具的时候,可能会误把一些他生活上的用品也一并搬走,如果这些个人物品出现损坏的情况,我们也会原价赔偿。
作者:
这只能说拿着记者当事人和公众当鬼糊弄了,林副书记多次提到两个字可能,那么多所谓的镇政府执法人员难道连生活用品和生产工具都分不清吗,如果连这点最基本的常识,甚至小孩都知道的常识都不知道,那看来镇政府的标准可真的是“人才济济”。
查抄公民的家需要公检法的手续,即便是查抄那也是对违法犯罪人的,而且是必须有合法手续的,镇一级的政府是百分百没有这个执法权的,而且连监管的第三方都没有私自查抄,谁会知道损坏了什么物品,或者丢失了什么物品,如现金、金银首饰、珠宝玉器等等高价值物品。
林副书记又称是如果损坏会赔偿,那么怎么赔偿呢,是不是又要动用财政的钱来为镇政府的非法行为买单呢,假若养殖户称现金丢失或者金银首饰丢失,如何认定,要不要赔偿?
前情三:
养殖户两口子是在早上还在熟睡的时候被镇政府的人员强制带走的,并且养殖户被强制的收走了手机通讯工具,被强制的带到了村委会进行非法拘禁。
作者:
根据法律法规公民有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在此案里,镇政府显然不是公检法机关,所以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更不能强行收走养殖户的手机,这已经是镇政府违法了。
村民只是跟村里有土地纠纷而已,镇政府一没有司法机关出具的逮捕传唤等手续,二没有法院的判决书,三更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书,所以公民并不属于违法犯罪人员,属于合法公民,镇政府行为不仅违纪而且违法,涉嫌了非法拘禁罪。
前情四:
这件事总体上是因为土地的承包纠纷引起的,镇政府称村民承包的虾塘是逾期的,养殖户称没有逾期是向村民租的。
后续四:
林副书记称虾塘其实早在2021年的时候就已经到期了,村里面这边已经多次跟养殖户通知,养殖户拒绝交出虾塘,养殖户私人跟村民订立合同,但是这个都没有经过村里确认。这个事情我们可能处理的操之过急,为了维护我们村的集体资产不受侵占,所以才会采取这个行动。
当事人四:
养殖户称虾塘到期后按照正常手续已经移交出去了,他说我们后面跟村里面的个人村民租地自建的这个高位池也是属于村里面的,如果是法院来判决说这个地归属于村的,那我们也直接交没有问题,但是你不能直接作为镇政府没有任何执法依据处理掉我们的私人财产。
1986年和1999年,养殖户向村集体和几名村民分别租用了两个地块建设虾塘,目前向村集体租用的地块目前已经到期,另外一个虾塘的经营权到2028年。在今年3月份,诏安县梅岭镇玄钟村将村内的21口养殖池统一公开招标,但其中包括了他跟几名村民承包的地块,张先生展示了几份土地证明和手写合同,认为可以证明虾塘并不属于村集体所有。
作者:
这就是一个土地纠纷问题,到期的塘养殖户交出去了,后续的塘是养殖户跟村民租的,但是现在村委会和镇政府不认这个,所以采取了强制清退。
梅岭镇林副书记后来出具了此前在2月10日的时候由村委会下发的书面通知,但是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根本就不合法。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质的组织,并非行政机构,村委会进行的所谓公告或者通知并不能代表行政机构的意思表示和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公告通知等程序,而是直接进行清退的话,明显是违反我们国家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
此外五大禁令解除,其中明确了不得一刀切干预养殖业发展,强制拆除养殖场,这其实也跟地域有关,土地流转现在就已经全面开展了,我家的土地就流转了几年给同村的人扣大棚了,虾塘应该跟扣大棚差不多是同理,按理说村民签的应该是有效的,但是具体法律效力得法院说了算,纠纷得让法院来判,镇政府是没这个权利的。
作者结语
集体的土地到期了退了,剩下的是跟村民手上租的,但村上说是集体的土地得跟村里签合同,涉及到分产到户、土地承包流转等问题,在村委会和镇政府的眼中养殖户就是属于强占土地的老赖,可是在养殖户视角里,他们把承包费用给了村民,村民和养殖户签了协议,这也不算强占土地,毕竟比撂荒强,村民是实际上得到承包费用的。
但很肯定是镇政府的强制抄家卖虾以及把人强制带到村委会拘禁等都是违法行为,这是肯定的因为他们没有执法权更没有相关手续,这事养殖户是可以去法院里提告镇政府的,包括违规的执法行为、损失评估赔偿、土地纠纷问题,最后还得看法院的意思。
但有一点,镇政府的赔偿金绝对不能动用财政的钱,就怕明明把虾卖了几十万,他们非说卖了6万,钱分了,最后亏空得由财政来补这个窟窿,财政的钱可不是镇长和镇里面副书记的。
此前看过赵本山早年的一个小品《拜年》挺有意思的,镇长小舅子要承包甲鱼塘去告诉养殖户要限期清退,并放话如果自己不清退就让人给甲鱼放血,后来赵本山拉着媳妇去给镇长送礼拜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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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14 20: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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