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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购买车辆保险,原本是为了分散风险。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真的会赔吗?不一定。这不,司机王某买了车辆保险却遭遇“不赔”,只因为他在车祸后做了这样一件事!
司机车祸主动赔偿后索“保”被拒
保险公司:“肇事逃逸”不赔!
2020年10月,王某驾驶小轿车在广西某市某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司机赵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客李某受伤。事发后,王某弃车离开了现场,李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当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王某与两名死者的家属协商达成了关于损失赔偿的调解协议,王某赔偿了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74万元。此前,王某为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但王某认为保险公司还应支付商业险的赔偿款50万元。对此,保险公司以王某“肇事逃逸”属于免赔事由,拒绝赔偿。
王某认为,即便他存在逃逸行为,也只需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但不包括被免除应得的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而且,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他也未就该免责条款进行签字确认,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缺乏理据。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王某18.8万余元。而且,王某在事发后“弃车逃逸”属于商业险中的免赔事由,保险公司也已在保单中对该免责条款作了提示说明。同时,王某对受害者家属的经济赔偿损失是其为减轻刑罚所付对价,若该违法行为仍能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无异于鼓励违法犯罪行为,故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合法有据。
广州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遗弃车辆离开现场,构成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且保险公司已对免责事由作了充分提醒,免责条款合法有效,依法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划重点!法官说法:赔不赔,看两点
本案中,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王某与保险公司均应依约履行。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人“肇事逃逸”是否属于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是否对保险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保护现场、救助伤员的法定义务。案涉《商业保险合同》以驾驶人法定义务为依据,特别约定“肇事逃离”为免赔事由之一,且未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负担,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同时,从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看,该免责条款使用了加粗方式标注,保险单“重要提示”一栏也有提示投保人要详细阅读免责条款的字句,保险公司已然履行了保险人的提示义务。
案件证据表明,王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交通肇事逃逸会造成影响事故责任认定、耽误伤者救援时机或引发二次事故等严重后果,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王某作为驾驶员,理应熟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清楚肇事逃离的行为含义及法律后果。若王某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能得到保险赔付,也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切勿心存侥幸“一走了之”
投保人购买保险,是希望能在意外发生时转嫁风险、降低财产损失,但每一份保险都有“保”与“不保”的范围,也标明了“赔”与“不赔”的情形。
本案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采取任何应急救助措施即弃车逃离现场,其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对人对己均极不负责任,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会道德。在保险公司已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的情况下,应由驾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官在此提醒,司机开车上路应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要及时采取报警、救助伤者等应急施救措施,切勿心存侥幸“一走了之”。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合同条款也应合法合理,并对免责条款等特别约定内容进行提醒、告知和解释等,尽量避免产生纠纷。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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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5 17: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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