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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滁州日报
本报讯 在菜市场不买菜,却偏爱“捡”别人电动车储物格内的手机?近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费某某因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6月25日,在琅琊区惠民菜场一处“豆制品批发零售”摊位前,费某某乘人不备顺走了王某某放在电动车储物格内的手机。在接下来的1个月内,费某某继续在菜市场附近物色作案目标,并以同样的手法实施盗窃活动3次,盗走手机3部。7月25日,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辖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4部手机共价值459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务必提高警惕,最好不要把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放在储物格,停车离开时记得带走随身物品,以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葛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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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4 05: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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