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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受托保管新房钥匙 却在室内堆起杂物
法院:返还不当得利
许梅 金娜
“我好心帮你保管钥匙,怎么还要我出钱?”“我的新房子成了你的仓库,当然要你负责!”
原、被告双方争锋相对,互不让步。近日,这起因保管钥匙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汪先生返还不当得利5000元。
【案情】
2020年,吴女士购买了一套房屋,汪先生是楼上邻居。吴女士和妹妹在一次查看房屋后,忘记将门上钥匙取走,汪先生看到后,便在小区业主群发消息提醒,双方由此有了联系。因吴女士长期不在,吴女士的妹妹便委托汪先生代为保管钥匙。
一年后,汪先生有部分建筑杂物无法处置,于是想到了吴女士空置的毛坯房,将杂物堆放在其屋内,并微信告知了吴女士的妹妹。此后,他又陆续将一些杂物搬进去存放。
2023年,吴女士查看房屋时,发现房间里一堆杂物,立即报警。之后,她才想起自家钥匙让汪先生保管一事。
吴女士表示,她只是将钥匙交给汪先生保管,并没有同意他堆放杂物,认为汪先生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要求汪先生按住宅房屋标准1500元每月支付两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庭审中,汪先生辩称:“我好心帮她保管了两年钥匙,堆放杂物的时候也通知过她妹妹,她们没回复,不就是默认同意吗?如果她们当时不同意,我就马上处理掉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汪先生第一次堆杂物是先斩后奏,第二次堆杂物事先也未告知吴女士一方。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本案中,汪先生虽然是好心帮助吴女士保管钥匙,但他未经吴女士同意,擅自使用钥匙在房屋内堆放杂物,事后才告知吴女士,告知时也没有以照片或者其他方式明确堆放杂物的具体情况。之后,他也没有告知吴女士追加堆放了杂物,这种行为损害了吴女士对涉案房屋及钥匙的使用权和知情权。汪先生因此获得堆放杂物便利,免于支出仓储费用,构成不当得利。
关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返还利益情况,考虑吴女士一方在汪先生告知占用房屋事实后未及时提出异议,亦存在过错。人民法院综合堆放数量和时间、被告获利情况、原告受损情况、双方的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汪先生返还吴女士不当得利5000元。
双方服判息诉,汪先生及时履行了义务。
【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895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未征得同意,私自在对方屋内存放杂物,会侵犯被保管人的房屋所有权。
此案中,秉承睦邻友好理念,汪先生帮吴女士保管钥匙一事值得赞扬,但使用保管物品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确因紧急情况临时使用保管物后,也应及时向所有权人说明详情,紧急情况解决后应及时恢复原状。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友睦共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互助信任本是一件美事,保管人应诚实守信,妥善处理保管物,不辜负这份信任。
据《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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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7 09: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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