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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恩施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郭倩丽)随着大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假一赔三”“假一赔十”已成为群众的普遍认识。近日,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起诉经营者要求三倍赔偿的案件。依法判决撤销买卖合同、退车退款、由销售者按销售金额的三倍赔偿消费者损失。
巴东某汽车销售部为张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田某系该汽车销售部职工。2020年4月,邓某与田某协议购买别克牌多用途乘用车1台,田某在该汽车销售部门店将车辆交付给邓某,双方当场签订了合同,车辆价款为14.98万元。邓某接收车辆并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邓某接收车辆时对所购车辆显示的里程数6000余公里存疑,向田某提出异议。田某称系车辆断电造成乱码,可以让4S店来检测调表。
事后,4S店未按田某所述上门检测,邓某自行到别克4S店查询,得知其所购车辆有右前门喷漆维修的记录,进厂时里程为4730公里。因双方协商解决未果,邓某于2020年5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汽车买卖合同,要求该汽车销售部返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
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邓某与巴东某汽车销售部的车辆买卖合同,邓某将该别克牌车辆退还给巴东某汽车销售部;由巴东某汽车销售部退还邓某购车款14.98万元,并赔偿邓某44.94万元。
本案中,巴东某汽车销售部将已使用较长时间且已维修过的旧车当作新车出售,对消费者的质疑未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故意向消费者隐瞒真实情况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明显构成商业欺诈。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退车退款,并由销售者按销售金额的三倍赔偿消费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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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7 10: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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