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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1.乐山市中区涉嫌侵犯知名通讯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案件介绍:2022年12月,乐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市中区范围内存在部分商店涉嫌侵犯知名通讯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线索。乐山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前期缜密排查。2023年1月5日、1月6日,在前期暗访摸排的基础上,市市场监管局、市中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集中收网行动。经现场检查,初步发现12家商户在店铺牌匾和店内普遍张贴大型知名通讯产品商标,标注“授权专营店”“授权维修店”等字样,店内货架上摆放着待销售的数据线、手机壳,外包装上有大型知名通讯产品商标标识的情形。执法人员现场查扣涉嫌假冒的“手机壳、电源适配器、充电线、无线耳机”等产品349件,货值金额11540元。
处理结果:该12家商户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犯知名通讯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目前已对12家商户全部立案,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2.乐山市马边县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买卖认证证书案
案情介绍:2022年9月,马边县市场监管局通过检查发现,位于马边县的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需投标入围,在未建立相关体系、未通过认证的情况下,直接向成都某代办机构打款8000元,并通过邮寄的方式获取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本证书。经调查,该三本证书上载明的认证机构未取得相应认证资质,不具有相关效力。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行为。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马边县市场监管局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另对成都某代办机构的违法行为已函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3.乐山犍为县某某诊所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案件介绍:2022年10月24日,犍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犍为县玉津镇的某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诊所的配药区玻璃药柜内发现福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克霉唑乳膏,有效期至2022年7月,并与其他药品混放在一起。截至现场检查时,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目前,案件调查终结,犍为县市场监管局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乐山夹江县某某药店涉嫌哄抬价格案
案情介绍:2022年12月15日,夹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夹江县某某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药店于2022年8月24日以4元/盒的价格购进20盒云南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F220310”的“布洛芬缓释胶囊”,并以15元/盒的价格销售。2022年12月12日起,该药店将销售价格从15元/盒提高到56元/盒。
处理结果:该药店在进货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大幅提高销售价格,其行为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夹江县市场监管局于12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乐山市中区某药房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案件介绍:2022年12月8日,乐山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乐山市市中区某零售连锁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经查,2022年12月7日该药房从乐山市五通桥区某单体零售药房购进某品牌“连花清瘟胶囊”17盒,进价为18元/盒,购进后该店负责人自用5盒,店长自用1盒,剩余11盒放在该药房销售货架待售,销售价为24元/盒。
处理结果:当事人涉嫌从不具有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已调查终结,将于近日对该药店作出行政处罚。
6.乐山沐川县某某建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案情介绍:2022年10月12日,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沐川县底堡乡的乐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两台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氏叉车(1台型号为CPCD、产品编号为201025926;1台型号为CPC、产品编号为020351Z5117),且现场叉车操作人员无法提供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两台未经检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且无法提供有效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1月9日,沐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
7.乐山市某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农残含量超标的食品农产品老姜案
案情介绍:2022年9月19日,乐山市沙湾区市场监管局对乐山市某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的老姜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老姜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农残(吡虫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2023年1月6日,乐山市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供稿:四川省乐山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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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3 17: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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