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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网
余乃鎏 张萌
“截至2024年3月,现行有效法规和法规性决定135部,其中全国首创18部”“本届以来共召开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法规21部、全国首创4部”“今年立法计划安排审议法规16部”……近日,来自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数据显示,厦门经济特区立法三十年,持续为更美好的城市提供法治保障。
1994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授予厦门经济特区立法权。三十年来,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紧密结合经济特区实际,秉承先行先试的特区使命,以市场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管理、社会民生保障、两岸融合发展等领域为重点,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制定出一批在全国有开创意义和示范作用的法规。
“授予立法权,是中央支持厦门经济特区发展的重大举措。”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厦门充分发挥这一重要政策优势,在推动经济特区改革发展迈入法治化轨道、持续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还就国家尚未立法的事项试点探索、先行先试,发挥“试验田”作用,形成了不少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做法,为国家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制度创新和压力测试提供了可供参考、可供借鉴的厦门蓝本,厦门经济特区立法成效得到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多项立法引起社会热烈反响,获得中央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
力创改革发展、保障营商环境
三十年间,厦门经济特区立法与特区建设的伟大实践相生相伴,经历从无到有,从“摸着石头过河”到“有中创优”、砥砺奋进的发展过程。
“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实现从先行先试到先行示范跨越。”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三十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出一系列符合厦门实际、彰显厦门特色、满足发展需求的法规规定,“充分发挥出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持续为厦门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其中,在服务改革发展方面,坚持立法先行与改革发展互动衔接,聚焦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改革任务,将立法与改革决策有机结合,以法破除体制障碍,以法推进改革创新,在法治轨道上激发新兴领域的创新活力,为加强改革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制定《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这是我国首部“多规合一”管理立法,为城市发展创造了新的改革红利;出台推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很多制度创新领先全国,有效创新社会监管方式、激发市场活力;制定《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不仅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多项改革措施以立法形式明确下来,还通过立法进行制度创新,引领自贸试验区建设;制定《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推进数据治理机制建设,提升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水平;制定《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实现对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全领域覆盖、全链条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法治保障……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法规项目现场。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供图
在“服务中心任务”方面,围绕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开展立法工作,着力加强市场经济规则的规范与完善,制定培育健全各类要素市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法规,以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
制定《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固化提升商事主体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成熟经验,破除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障碍和体制机制问题,全面贯彻落实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营造更加公开公平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制定《厦门经济特区海洋经济促进规定》,在产业发展、开放合作、要素支持、生态保护以及服务保障等方面提供切实可行的法治保障;制定和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提供有力法治支撑;制定《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以法治方式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活动;制定全国首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从规划引领、布局优化、标准控制、盘活存量、监督管理等方面,构建全链条制度体系,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升土地资源要素保障能力、推进招商引资;制定《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规范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两次制定《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推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制定《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推动建设“中国会展典范城市”和“国际会展名城”……
“厦门始终把完善相关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不断夯实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作为经济特区立法的关键点、发力点和突破点,许多立法或制度创设都走在全国前列。”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高质量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而在法治护航引领下,厦门已成为我国重大改革先行政策密度最高、力度最大、措施最集中、效果最突出的系统集成地之一,也是我国营商环境最佳城市之一。
守护青山绿水、增进民生福祉
福建厦门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孕育地和先行实践地。三十年来,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并通过强化执法检查、督办议案建议、开展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扎实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推动厦门法治文明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为建设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作出积极贡献。
其中,在“服务生态保护”方面,厦门经济特区立法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通过适时制定、修改有关法规,持续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走上法治化、良性发展的轨道,助力厦门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国际花园城市”等诸多荣誉。
切实落实“依法治湖、截污处理、清淤治岸、搞活水体、美化环境”筼筜湖整治20字治湖方针,先后两次为筼筜湖区保护立法,不断提升保护标准和要求,用法治守护好厦门“城市会客厅”;制定《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落实有关上级在厦门工作期间列席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砂石土资源管理的讲话精神,并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制定和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通过占补平衡和立体绿化等综合施策,完善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管理体系,促进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制定《厦门经济特区河湖长制条例》,着力推动河湖长制工作提质增效,切实提升河湖水生态环境治理水平;三次制定《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守护好城市高颜值;制定和修改《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突出地方特色和制度创新,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自然资源、交通、建设、水利等领域落实更加严格的生态保护要求。
2022年4月12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授牌。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供图
而在“服务民生保障”方面,厦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要求新期待,持续加强社会民生立法,通过立法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努力做到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以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根据形势发展,不断更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围绕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发展养老事业、社会优待、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2021年出台的《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还率先在立法中对帮助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作出系统规定;制定《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规定》,对老年教育的内涵与定位、老年教育工作管理体制、老年教育网络建设等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构建老有所学的终身学习体系,丰富和提升老年人文化生活品质;制定出全国首部实现城乡全覆盖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强化政府兜底功能,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制定全国首部公共法律服务市级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和整体效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保障美丽厦门、文明厦门建设
自2018年以来,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连续21个季度全国第一,垃圾分类成为厦门“新时尚”。这得益于2017年制定《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进行全链条管理、全过程控制。
这是三十年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制定完善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法规,为“美丽厦门”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的生动写照。
在“服务城市管理”方面,围绕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定位,厦门把城市建设管理作为立法的重点之一,逐步建立起精简、统一、高效的城市管理体制,促进城市管理更加精细化。
制定全国首部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处理好机动车、行人、非机动车斑马线上交通关系,向过斑马线刷手机的行为亮剑,以“小切口”立法解决社会治理领域“新问题”;制定全国首部国土空间信息管理若干规定,构建国土空间信息汇集、共享、使用和安全保障的全流程管理体系,促进城市土地规划管理与数字化技术充分结合,实现城市治理效能的升级换代;制定《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构建大城管治理格局,优化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建立城市综合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提升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制定《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着力破解老城区“马路拉链”“空中蜘蛛网”等问题,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宜居度和承载力……
在“服务文化传承”方面,厦门注重立法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将文明领域立法作为重中之重,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规范、贯穿法治实践,为城市文明建设和“全国文明城市”六连冠提供全方位的制度支撑,走出一条具有特区特色的文明法治之路。
制定出全国首部社会文明法规——《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用法治力量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和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以精准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养犬;两次制定《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通过整体制度设计精心守护好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制定全国首部地方文化保护专项法规《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系统构建全面、科学、有效的闽南文化保护体系,用“硬手段”为闽南文化“软环境”改善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制定《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落实全国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建设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诚信社会建设的美好期待;制定具有鲜明特色的《厦门经济特区志愿服务条例》,从制度上保障志愿服务行稳致远。
此外,在“服务两岸融合发展”方面,积极做好涉台立法,把国家赋予厦门的对台优惠政策制度化、法治化,努力为把厦门打造成为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的第一站提供最优法治环境。
制定出大陆首部台胞投资保障地方性法规,对吸引台商来厦投资兴业、促进产业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开展大陆首部鼓励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立法,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更好在厦就业兴业、在厦安家;制定《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将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并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制定《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支持示范区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和推动各项改革创新……
三十年来,厦门市经济特区立法,不仅为特区改革发展、制度突破创造了巨大的优势,也为填补国家立法空白提供一些先行性的方案,“许多先行立法创设的主要制度已被国家立法所吸收。”
凡所过往,皆为序章。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深水区,经济特区“试”和“闯”的难度增加、领域拓宽、深度加大,新时代对法治建设,对经济特区立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迈上新征程,担当新使命,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强有力指导和厦门市委正确领导下,以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以“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奋力开创新时代经济特区立法工作新局面,为中国式现代化探索试验、探路先行,为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谱写“中国之治”新篇章贡献厦门力量、展现厦门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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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1 12: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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