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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当信息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朴某删除不当言论并公开向原告刘某道歉。
2022年8月,被告朴某在原告刘某发布的某平台视频下使用侮辱性字句评论。2023年11月,被告朴某在某平台发布视频,引用了原告刘某原创视频中包含有刘某本人肖像的部分内容,同时附有侮辱性质的文字内容。朴某的此条视频引多名网友点赞、评论和转发。刘某认为朴某上述行为严重侵害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朴某停止侵害,并向其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朴某在刘某所发视频中使用侮辱性字句评论,并且在其所发布的视频中,用含有侮辱性的语言来指代刘某,并附有刘某本人视频。朴某的上述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经对刘某的肖像权及名誉权造成了损害,刘某有权要求朴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朴某删除相关侵权的评论内容以及其视频中有关刘某的内容,并判决朴某在其平台账号中向刘某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朴某及时履行,删除了相关内容并赔礼道歉。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即使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皖新闻记者 孙芮 通讯员 丁萍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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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25 23: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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