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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北法制报
唐山市古冶区检察院监督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一社矫人员缓刑期间无证酒驾被收监
河北法制报讯(郑银)“还有一个多月,我五年的考验期就结束了,没想到还得坐牢,是我没能珍惜机会……”近日,在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下,社区矫正人员章某被正式收监执行,他对自己没有珍惜悔改机会懊恼不已。
2018年5月17日,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
章某起初还能吸取教训,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思想上开始懈怠,明知自己曾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处缓刑,驾驶证已被吊销,仍抱有侥幸心理,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结果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行政拘留20日。事后,章某向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故意隐瞒了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古冶区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中,通过大数据核查发现这一线索。该院认为章某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发生在其缓刑考验期内,根据相关规定,章某的行为属于“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应由社区矫正机构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予以收监执行。
对此,古冶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深律师、人民监督员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评议一致认为,社区矫正对象因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检察机关应建议撤销其缓刑。古冶区检察院遂向社区矫正管理机关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社区矫正管理机关提请法院撤销章某缓刑。社区矫正管理机关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对章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为促进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全面规范提升,古冶区检察院向古冶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社区矫正机构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监督促进社会治理效果,实现法律监督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的双促进、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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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6 09: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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