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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遵的判罚,展现了一名大宋地方官“慎刑”的人性之光。不过,阿云案的卷宗按例呈交到了“路”一级的提刑司和大理寺后,却遭到了严厉驳斥与打回。大理寺的官员对许遵判决阿云与韦阿大“违律成婚”,予以支持。他们驳回许遵的审决缘由是,阿云谋杀韦阿大,致使被害人受伤是铁定的事实。这一条,在《宋刑统》中有明确的规定,即“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即事发逃亡,若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也就是说,许遵判阿云流放两千五百里,属于裁决不合法——因为法律中早已明文规定,出现致人损伤、毁物难偿、事发逃亡、偷渡过境、奸淫妇女、私窥天象等特殊情况,即使有审讯前自首的情节,也不得满足自首减刑的条件。看到大理寺的这套解释,出身审刑院审议官的许遵来劲了。他上疏抗议称:“(阿)云被问即承,应为按问。审刑(院)、大理(寺)当绞刑,非是。”他的驳斥逻辑是,既然阿云案本身是因谋杀不成才改判的故意杀伤罪,那咱们这些当官的在审讯这宗案件时,就不能紧盯着阿云故意杀伤韦阿大的犯罪事实来判决。阿云想要的,是韦阿大死,只是韦阿大命大,才被斫断一指而已。面对许遵的辩驳,审刑院及大理寺官员不置可否。为了不影响同僚间的和气,大理寺遂以阿云案为“疑案”之名,向朝廷奏请圣裁。当时,皇帝是即位不久的宋神宗。看到大理寺与许遵之争,宋神宗也颇感诧异:难道一桩平常的民妇杀人未遂案,真就这么难判?宋神宗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为了使阿云案的审理更加公平公正,于是诏命大理寺,将案件移交刑部,由刑部官员再审此案。就这样,原先在一旁“看戏”的刑部,卷入到了阿云案的审理讨论中。
宋神宗赵顼画像。图源:网络不久,刑部的审理意见出炉。刑部官员一致认为,许遵为官狂妄,朝廷应首先对其行为予以严惩;其次,根据阿云案的犯罪事实,阿云“谋杀已伤”罪名成立,应判绞刑。但此时正值宋神宗的“守丧期”,上天固有好生之德,所以刑部建议让阿云花钱抵罪,免其一死。可以说,刑部的审理意见两边都不得罪,具备高超的官场艺术。根据“三法司”的会审意见,宋神宗最终裁决,准阿云“以贷免死”,阿云案遂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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