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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郴州北湖区法院通报,12月29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安波担任审判长,公开宣判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简称“中科建”)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顾玮国受贿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玮国在担任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主持常务工作及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公司经营、贷款融资、资产收购等方面提供帮助,违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5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其中包括人民币5600余万元(含房屋装修款及信用卡开支费用)、英镑17万、港元50万、美元19万、日元200万、价值人民币240万元的路虎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8.2万元的奔驰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5万元金条4根(重2000克)、价值共计人民币8.8万元的纪念品十套。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玮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鉴于被告人顾玮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顾玮国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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