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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赣南日报
□寻乌县人民法院 刘皓珺
【基本案情】黄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寻乌县城某地,与同车道前方由陈某驾驶的摩托车(车载张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某、张某不同程度受伤,双方车辆受损。该事故经寻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住院治疗28天,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黄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张某将黄某、陈某及某保险公司起诉至寻乌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其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自述其在上班的途中遇见陈某,在陈某的邀请下搭乘陈某的摩托车一起上班,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纠纷,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黄某、陈某应向张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黄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张某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70%比例予以赔偿。陈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允许张某无偿搭乘同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张某受伤,陈某在事故中虽有责任,但与张某构成“好意搭乘”关系,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判决陈某按15%比例赔偿张某损失。
【法官说法】“好意搭乘”俗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让他人搭乘的行为。“好意搭乘”作为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好意搭乘”的责任承担,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引领和谐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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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0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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