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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权在《中国法学》撰文指出:
过罚相当原则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但面临规范构造缺陷的争议,适用时存在权衡困境。对于究竟如何准确判断“过”的大小,怎样罚才能达至“相当”,过罚相当原则并没有提供具体的判断标准和明确的适用方法。当事人、行政机关、法院、社会公众等不同主体对某项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经常持有截然相反的观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是否公平合理,离不开过罚相当原则的理性适用。我国当前正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探索新型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这对过罚相当原则适用的灵活性与公正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适用过罚相当原则,首先应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准确判断“过”的大小,然后进一步充分考虑“相当”的裁量因素。过罚“相当”和损益“成比例”在判断方法上具有相通性,应当适用比例原则辅助并约束过罚相当裁量。第一,通过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准确判断“过”的大小;第二,充分考虑过罚“相当”的因素;第三,以比例原则辅助并约束过罚相当裁量。
过罚相当原则的理性适用,有赖于构建科学严密的过罚相当规范体系。作为总则性规范的《行政处罚法》,应对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中适用过罚相当原则的基本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增加“可以式”从轻、减轻处罚规范,明确设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规范,扩充法定从重处罚规范。行政机关负有努力制定高质量裁量基准的义务,但裁量基准易导致过罚相当原则的价值落空且内容可能不合理,因此应当依靠而不能依赖裁量基准。只有将过罚相当原则的核心要义有效融入种类繁杂的具体罚则和裁量基准之中,才能实现行政处罚法治体系的融贯。《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如何有效防止过罚相当裁量滥用,但又不过度限缩过罚相当裁量的自主空间,以灵活实现宽严相济的处罚正义,需要不懈探索。 (高昂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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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4 05: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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