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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恩施日报
全媒体记者 张 静
3月28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在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设立巡回法庭对两起危险驾驶案开庭审理。3月31日,“恩施发布”微信公众号对此次庭审推出报道《恩施这场庭审,近50万人旁听》,报道发出后,引起广大网友关注。
针对网友关注的酒驾、醉驾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负全责等问题,记者采访了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梅光岩。
“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人酒后驾车被人追尾,在事故中无责任,驾驶人可判无责或次要责任,但对其酒驾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4月2日,梅光岩表示,在很多人的理解中,酒驾或醉驾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是全部责任。其实,这样的理解是有偏差的。
“交警在判定责任时,依据路权原则、安全原则认定事故责任,当事人如果违反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引发道路安全事故,需要看当事人在事故责任中所引起的作用大小及严重程度来确定事故的责任。”梅光岩介绍,酒驾、醉驾、无证驾驶本身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不一定起主导作用,如果当事人是正常行驶的,即使当事人是酒驾、醉驾或无证驾驶,当事人在这起事故中承担的也是次要责任甚至无责,但对其酒驾、醉驾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梅光岩还用案例的形式,分析了具体情况。
案例:酒后驾驶负次要责任
李青(化名)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逆向行驶正在停车的王林(化名)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李青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青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李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71mg/100ml。
在此案例中,因王林属于逆向行驶,双方都有交通违法,经交警认定,李青负次要责任,王林负主要责任,双方根据责任划分进行民事赔偿。被告人李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发后,李青赔偿了王林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李青最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了解,醉酒程度(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发生交通责任大小、是否逃逸、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等都是重要的量刑情节。
针对此类交通事故,梅光岩向广大市民详细讲解了很多人认知上的误区。
酒驾、醉驾虽然是违法驾驶,但酒驾、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要负全责。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此,酒驾、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需要负全责,而是根据事故各方实际情况来确定责任的。
交警部门提醒: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不要酒后驾驶机动车,取得驾驶证资格后才能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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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1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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