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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青年报
非常视点
车企对车主行车信息不能简单“拿来”了之
李英锋
近日,一辆某品牌汽车在广东清远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在网络流传出的视频、照片中,事故车辆车顶几乎被完全掀开,A、B柱疑似出现断裂。事发后,所涉品牌汽车官方账号公布事故相关视频称,结合车辆后台数据初步分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开启辅助驾驶功能,碰撞前3秒,车速达178公里每小时,驾驶员采取制动措施,最终以96公里的时速追尾前方卡车,钻入卡车下方后冲出道路。(12月28日《法治日报》)
在交警就此次事故发布官方信息前,所涉品牌车企抢先一步,通过文字描述和公布行车记录视频方式,对车辆碰撞事故发生时的情况进行说明,就是要用详细的行车信息证明事故的肇因是超速等主观因素。车企此举旨在维护企业信誉和形象,回应社会的质疑,化解消费者的忧虑,本质上是在进行“事故公关”。
公关是车企营销行为的一部分,车企有针对车辆事故以及其他情况进行说明、解释的权利。实际上,公众也需要得到有关车辆事故的更多信息,车企的适度回应或公关顺应了公众的知情、监督需求。但车企发布车辆事故的有关信息尤其是车主行车信息,必须严格恪守法定的权利义务边界,不能对车主的行车信息简单“拿来”了之,更不能擅自拿车主的行车信息进行“事故公关”。
“知情同意”“最小必要”是我国法律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中央网信办、发改委、公安部等五部门发布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明确: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车外人员等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车辆行踪轨迹、音频、视频、图像和生物识别特征等信息;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国家鼓励汽车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车内处理原则,除非确有必要不向车外提供。
车企获得车辆的行车记录信息,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云端,二是用户端。如果信息从云端收集,车企应就相关信息上传云端以及公开行车记录信息取得用户的授权;如果信息从用户端收集,车企应说明从用户端收集并公开行车记录仪数据,是否获得用户授权。
不论车企通过哪种方式擅自收集并公布车主的行车记录等信息,都涉嫌触碰了法律底线,侵犯了车主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如果车企确实存有信息侵权行为,且给车主等人造成了损失,车主等权利人可要求车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赔偿等民事责任,也可根据双方约定要求车企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消保组织等有必要以信息侵权问题或潜在的信息侵权风险为导向,进一步细化车企、车主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义务,明确车主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和标准,拉出车企收集、使用车主行车信息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划清车企收集使用车主行车信息的边界和底线。
在此基础上,应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对车企收集使用车主行车信息的日常行为和争议个案进行监测、安全评估和定性,以约谈、查处、限期整改、曝光等方式,倒逼、引导车企增强自律意识,守住法律底线。总之,应依法规范对车辆数据、车主行车信息的收集使用行为,确保车企的信息处理行为不“脱轨”,为消费者营造公平、安全、健康、有序的行车信息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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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9 07: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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